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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擅自收养后代未打点收养登记的,经机关查询拜访核实尚未打点户口登记的,能够凭现实收养公证书、 收养人的居平易近户口簿,凭申领的《收养登记证》 、 收养人的居平易近户口簿,1999 年 4 月 1 日 《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收养法〉 的决定》 施行前,当事人能够向平易近政部分申请按照打点收养登记,当事人能够按照向公证机构申请打点现实收养公证,申报户口补登。小我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,申报户口补登。收养人的居平易近户口簿。